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2020-08-06 17:38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由中国开放型经济体制的三次转型得出,建立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深刻内涵是要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同时要多措并举建立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的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三次转型。即分别为:从“国家统制型保护贸易”到“政策引导型”开放,从“规则跟随型”开放到“规则适应型”开放,从“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到“制度型更高水平”的开放。
    对外开放经济体制再次转型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受益于开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经济体制将面临第三次转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即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一)更大范围的全面开放:从局部开放到全方位开放
    更大范围的全面开放就是要优化空间布局,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从内部的区域布局来看,需要将东快西慢、沿海强而内陆弱的开放布局,转换为“沿海、沿边、陆地”的同时开放,即“东西南北中”各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各地区之间协同发展。沿海地区应进一步提高其开放水平,引领沿海城市的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创新能力。同时要增强东部沿海地区以及全国特大城市的制造业转型升级,推进服务业以及金融业的开放。内陆地区的发展需要东部地区发挥其产业辐射的带动作用将产业梯度有效转移,中西部地区发挥其要素优势,推动其传统的产业结构向现代制造业升级。内陆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沿江通道、中欧班列及西部陆海新三大通道汇聚,逐步实现“一带一路”互联互通的核心建设,进一步加快了内陆地区内外两个市场的开放。沿边地区有136个陆地边境县紧邻国际边界,其社会经济发展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既有邻邦经济发展落后、政治风险等外部因素,也有本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政策体系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内部原因。“一带一路”建设将周边多国纳入合作伙伴行列,沿边地区的发展正逐步将“屏蔽效应”转为“中介效应”。未来沿边地区应进一步抓住机遇,在内部加强与国内腹地的联系,同时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深与周边诸国的融合力度。
    从外部的空间布局来看,我国需要转变其开放形式,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同时开放,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由于缺乏发展的资金、技术以及管理经验等,因此需要向具有显著性优势的发达国家开放,发达国家也成为中国的主要经贸伙伴。但是在外部挑战因素增多、主要经济体需求乏力、保护主义蔓延、中国与发达国家竞争加剧的新环境下,中国应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的开放水平,形成面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重的新开放格局。比如可以“一带一路”为战略重点,与沿线国家保持产业优势互补、外贸结构调整及动力转换加快的趋势,创造更多利于外贸发展的条件,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二)更宽领域的全面开放:从制造业开放到服务业的开放
    实施更宽领域的全面开放需要进一步放开产业领域,推动制造业、服务业扩大开放。同时转变投资方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增加鼓励外商“引进来”的同时创新对外投资体制机制,鼓励我国优质企业“走出去”。
    从放开产业领域来看,需要推动制造业、服务业扩大开放。作为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中国一般的制造业要实现全面放开,须推动“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并缩减针对制造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数目,同时要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业的扩大开放,不仅能促进我国产业优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可促进国内服务业水平的提升。服务业的开放要注意遵循渐进开放的原则,进一步开放与制造业融合度较高的现代服务业,比如金融业、信息传输与计算机软件业、交通运输业等。同时,由于服务业的开放风险系数要高于制造业,因此需要对标国际准则对国内服务业的相关制度及规则进行改进。
    从投资方式来看,要鼓励外商“引进来”,同时要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新时代的对外开放,中国需要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实现“双轮驱动”。国内产业发展仍须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并优化外商投资结构,但同时也应该适当调节对外直接投资。引导中国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走出去”有助于我国转移过剩产能、调整我国产业结构、突破贸易壁垒等,因此应鼓励并允许优质企业综合国内外市场情况、企业自身实力等因素,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
    (三)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从“边境开放”到“境内开放”
    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就要在开放水平上更加注重规则等制度型的“境内开放”,并在全球经济治理中转变角色积极参与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从开放水平来看,要注重规则等制度型的开放。推动商品及要素的流动性开放仍是当下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的工作重点,未来要实现更高水平的开放就要注重推动规则等制度型的开放。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属于“边境开放”,规则等制度型的开放属于“境内开放”。由于我国对外开放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仍然存在,因此进一步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仍有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缺乏高端、创新型要素,且国际经贸规则面临重塑,传统的“边境开放”模式不能再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需要主动适应国际规则实现“境内开放”。
    从全球治理方式看,要由“规则的跟随者”转变为“规则的制定者”。中国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但当下区域主义经济成为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平台。因此,中国实现规则等制度型的开放并不只是要单向地接受现有的国际规则,更需要以积极的态度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因现有的国际规则是西方发达国家制定的,所以这些国际规则更有利于发达国家的发展。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则应该主动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改善当下发展中国家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缩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分配差异。中国应创建开放合作新平台,主动与其他国家签署自贸协定制定更高水平的、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贸易规则。同时,要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这不仅是我国参与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重要途径,也有助于我国实现在全球经济治理角色中的转变。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路径
    要实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就应该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当下实际为实现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制定可行性的措施。
    (一)建设“新高地”:加快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因此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承担着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的职责。
    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的是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可复制、可推广制度创新成果。同时,要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重大战略,更好服务对外开放总体战略布局。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增强自由贸易试验区压力测试力度,缩减开放领域的“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数能体现出其开放力度,进而显示出其压力测试力度。2019年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数为37条,虽然与2018年相比负面清单数缩减了8条,其压力测试力度明显提高,但是与全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数的40条相比,压力测试力度属于相近水平。由2019年版负面清单可以得知,我国制造业已基本实现全面开放,但是服务业的开放力度较小,所以应以加大服务业开放为重点,制定出更高水平、对接国际标准、适合我国国情的负面清单。比如对于教育、养老等国际竞争力较弱但是风险低的产业领域可以扩大开放,同时保留一些必要的限制性措施。
    第二,结合自身发展定位,鼓励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定地方版负面清单。我国现已设立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各试验区可依据其资源禀赋或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适合其自身发展定位的负面清单。即可在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各行业领域依据其自身发展定位进行相应的增加或删减。
    第三,要优化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负面清单。要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根据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行业进行重新分类、评估,进一步降低市场的准入门槛,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活力。
    第四,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创新。对外商投资的监管需要完善监管配套设施,将传统的部门监管转换为行业监管。同时要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规则体系,提高对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二)搭建“宽平台”: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拓展对外合作新空间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为实现更大范围的全面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进而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一带一路”建设要协同于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对接,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实现更深层次的融合,进而能够实现我国的“沿海、沿边、陆地”同时开放,即“东西南北中”各地区发挥各自优势,各地区之间协同发展。沿海地区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能够与全球范围内的人力、金融、信息、服务等多种生产要素实现双向流动,不仅促进沿海地区的制造业升级、推进其服务业及金融业的开放,也进一步提升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内陆地区要完善其航空设施建设,发挥内陆地区交通设施齐全的优势,开展国际多式联运形式的运输,发展联运贸易。沿边地区可以通过亚投行或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尽快实现交通运输的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与边境国家人员交往及货物畅通的便捷通道,进而吸引生产要素向沿线通道聚集,构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带一路”是我国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开放,扩大同各国的利益交汇点的重要平台。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正在同亚太多个国家发展战略契合对接,将对区域内外的互联互通起到支持和促进作用。“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开展了中国与沿线各国在交通、通信领域的互联互通。这种互联互通不仅能够促进我国资金、技术以及产能的有效输出,同时也能给沿线国家带去资金、技术,减少其发展成本。因“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发展水平有所不同,中国的优势产业为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而沿线有的国家有发展资源密集型产品或是具有农产品贸易发展的优势。因此中国与沿线国家具有很强的贸易互补性,需要与沿线国家加强双方合作、三方合作、多方合作带动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营造“好环境”:建设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2019年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中国的营商环境由第46位上升至第31位,改善效果显著。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我国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所面临的“攻坚战”。因此,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的营商环境,实现与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深度对接。
    加大我国营商环境的改革力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简化办理流程,破解“准入不准营”等三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第二,“放宽市场准入”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第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设立的多个自贸试验区都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比如海南自贸试验区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为创新型企业融资、重庆自贸试验区推动其片区内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等,并且北京、上海、广州建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些成功经验都可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第四,对接国际先进水平,以法治方式营造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2020年《外商投资法》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落地实施表明我国要以法治的方式营造更良好的营商环境。这两部法律的颁布,不仅明确了市场准入的范围,同时也依法保护了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标“新规则”:推动形成高标准的经贸规则
    2019年1月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交了《一个无差别的世界贸易组织: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相关性》,其意图从体制外建立“双边多元体制”、体制内以“激进式改革”方法来颠覆WTO规则,从而导致WTO谈判功能被边缘化。在此情况下,2019年7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强调要立足改革开放大局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要求我们不只是做规则的接受者,而是要积极探索规则的制定,做规则制定的“引领者”。美国推行的单边主义与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是无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行为。我国作为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受益者与拥护者,应该坚守WTO多边贸易规则,推行中国在《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所提出的三个基本原则与五点主张,并积极参与WTO的改革。
    要推动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自贸区谈判,如推动与韩国的自贸区第二阶段的谈判、与秘鲁的升级版自贸区谈判及RCEP协定的签署,逐步推进我国自贸区网络的建设,进而逐步建立高标准的国际经贸规则。建立高标准的经贸规则需要国内建设高标准的市场经济体系,比如: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但通过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及内外资的统一监管来降低风险;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建立对标WTO的补贴审查机制,减少扭曲社会资源分配的负面影响。
    自由贸易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推动对外开放的平台,应该肩负使命发挥先行先试的作用,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外开放的经贸规则。先行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可将其成熟、可行的自贸规则复制推广于新设立的自贸试验区,并且要在自贸试验区内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的压力测试,依据其测试效果推断是否可进一步向其他自贸试验区进而全国范围推广。同时,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倡议高度的协同性能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自贸区建设,不仅成为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并且通过自贸区建设也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与国际竞争力,在规则制定中注入中国元素、并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