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深入推进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

    2020-04-14 17:0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创新大会要求,加快推进常州高新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聚焦源头创新,营造双创生态,打造国内一流的区域性现代科创中心,更好地支撑引领全区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点突破支撑转型升级
      (一)支持产业链和创新链双向互动,促进原创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
      围绕产业链布局创新链。聚焦“两特三新”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全球创新要素资源,着力突破产业核心技术,支持产业前瞻性、原创性、标志性的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跟踪全球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发展战略的总体布局,聚焦新兴产业技术前沿领域,掌握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前瞻部署新兴产业。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创新项目的研发投入、设备购置、房租、贷款利息等,原则上给予创新主体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综合支持。
      (二)强化重大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创新供给,提升创新供给质量
      支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紧贴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联合国内外大院大所大学和顶级研发机构搭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协同创新平台、共性技术服务平台等。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以整建制、全团队方式引进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或以项目经理制自主组建项目团队、实施创新重大科技项目的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亿元的综合支持。
      对于掌握自主可控核心技术,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方向性、引领性、根本性作用的特别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可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力度、支持方式另行商定。
      二、营造创新创业生态
      (一)支持创新企业培育
      支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一是引导企业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认定奖励。二是鼓励企业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纳入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分别按市培育资金给予1:1配套。可根据省、市高企培育认定工作的重大部署,对培育认定企业及组织申报工作另行商定相关支持办法。
      对省科技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对列入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政策不重复享受。
      对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次年度监督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按差额奖励至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按差额奖励至15万元。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江苏省专利项目奖(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和个人,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完善科技金融服务,加强与省市科技金融机构的资本联动,探索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定单融资、担保、租赁、投贷联动、债权股权融资等更为完善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设立区孵化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区内创新创业载体或龙头企业设立的种子资金或创投基金,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内外具有成长性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开展“首投”,促进企业快速发展。本条款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区内企业或个人申请获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资助分别不超过8000元/件、800元/件和500元/件(按实际发生的官费和代理费总和进行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专利资助的,按差额奖励);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获得PCT发明专利权的,每个国家或地区资助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件,每件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地区。
      支持区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50件的,奖励3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100件的,奖励5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资助金额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合作单位研发经费的5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每一企业每一年度只资助一个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合同须事先备案,已享受市级产学研资助的补足至奖励额度。
      凡获得省级以上科技经费扶持的项目,且上级申报通知文件或指南明确要求匹配的,区财政按照上级无偿拨款金额不超过50%的比例匹配,单笔匹配经费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按照上级规定的比例进行匹配。
      (三)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上述奖励当年不重复享受,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获得上级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上级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对区内龙头企业在先进地区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开展离岸研发的,根据实际投资额,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离岸孵化器建设,推动本地产业优势与先进地区创新优质资源相结合,实现异地孵化、本地加速,推进创新成果在本地的转移转化,根据离岸孵化器不同的运营模式,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同一单位举办的只享受一类奖励。
      建立创业孵化服务激励机制,设立创业孵化载体及其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详见附件)。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优化创业环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3万、2万元支持;对获得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支持(如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鼓励各园区、龙头企业或创新创业载体举办高质量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每年择优进行补助,单个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后补助。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区人才政策支持。
      支持孵化毕业企业向区内转移,对有用地需求的优先解决建设用地土地指标,对有购置研发、办公、生产用房需求的给予便利。
      支持在常州高新区内注册成立且通过常州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引进人才、集聚资源、升级资质、创新模式、创制科技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能力,打造具有示范性的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获得上级科技服务机构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照上级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仍按原办法执行。
      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推荐各级各类科技政策支持的依据;已经获得政策奖励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政策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