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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需要多方协同

    时间:2023-10-27

    截至今年9月30日,全国共有22家上市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但法院尚未受理,有6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已获法院受理,1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获法院批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当前,随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成功案例增多,破产重整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化解退市风险的重要方法。

    总结上市公司成功破产重整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其一,债务人的配合和努力。破产过程中管理人审查债权、调查财产、招募投资人、起草重整计划,都需要债务人的配合,否则很难有序进行。在配合的基础上还需要债务人的一些努力,比如上市公司股价低于1元时,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员积极筹集资金回购股权,避免公司面值退市。其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法院正式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须经过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前置审批,最高法院收到证监会的无异议函后,才会同意受理上市公司的重整申请。而证监会同意的前提是地方政府核查后明确支持,地方证监局审查后未发现违规担保、大股东占用、未披露的融资贷款等违法违规事项。可见,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至关重要。其三,法官和管理人的努力。相较于一般企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中小投资者、债权人等主体较多,利益平衡难度大。同时,涉诉、仲裁、执行案件较多,经营性资产所在子公司分布广,跨地区司法协调难度较大,十分考验破产法官和管理人处理案件的能力。

    上市公司在预重整、重整受理前的审查、预重整与重整衔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及批准、重整计划执行等环节的工作繁琐且时间紧迫,需要同时与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所在地政府、金融局、破产审判庭所在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沟通。因此,上市公司在认识上、准备上和实施上应有所思考。

    重整不是灵丹妙药,必须正确认识。不了解破产重整程序的人,可能有种固定思维,认为重整一定会成功,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重整。但实际上,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市场化的法律程序,成功与否根本上取决于公司是否具有存续价值,而这个价值是债权人、投资人和股东等利益关系人基于市场判断决定的。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陷入退市危机后,选择重整只是一种挽救手段,不是所有上市公司都能靠破产重整起死回生。

    重整不可仓促实施,需要提前准备。上市公司被“ST”后,积极寻找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方法,可能会将破产重整作为救命稻草,一些公司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就申请预重整。这种情况下,在开展具体重整工作时,可能面临一些阻碍。比如,在与主要债权人的沟通方面,如果主要债权人不同意重整,那么后续预重整方案将很难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再如,在与所在地政府的沟通方面,如果没有与所在地政府提前沟通就申请预重整,在后续正式受理重整审批时,所在地政府就需要花很长时间了解上市公司重整可行性,可能导致前置审批时间延长。

    重整不是先后有序,而要协同实施。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先进行预重整再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给人一种先后顺序的错觉。实际上,有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才能继续维持上市公司地位。但又因正式受理重整须行政、司法“双线核查”,导致重整时间较为紧迫。因此,在预重整阶段要完成破产重整中的主要工作,一旦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就可以快速执行重整计划,实现上市公司重整目标。

    (《经济日报》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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