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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司法审查视野下人民法院参与 企业合规治理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3-08-02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课题组  

    企业合规是指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防控发展风险,这里的“法”和“规”不仅包括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还包括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企业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国际条约、惯例等。2018年被称为“中国企业合规元年”,这一年相继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合规管理体系指南》三个文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企业合规理念在我国得到广泛认可。特别是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以来,企业合规逐步演变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从理论层面发端于移植或借鉴美国“企业守法计划”等域外经验,早期以“合规不起诉”为内容,但从制度理念和目标的角度来看,作为新时期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容,显然并不能止步于此,而是演变为对建构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大合规”体系的探索。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针对构建符合本国国情的企业“大合规”体系中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和机制建设问题,及时组织课题组调研。课题组先后走访调研了辖区十余家“三新一高”企业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详细了解企业合规建设方面情况,同时积极反馈了企业在合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课题组还对本院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的相关典型案例进行整理剖析,广泛阅读关于涉企合规管理的资料文献,形成本报告。报告以司法审查为视角,从园区企业发展中财税合规、合同合规、劳动合规、安全生产合规、产品合规等几类常见的合规问题切入,研究人民法院在企业合规治理中的职能作用和制度机制建设。

    一、企业发展中常见的几类企业合规问题

    连云港开发区辖区内企业众多,企业类型丰富,有良好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开展企业合规制度研究提供了广阔的实践空间。连云港开发区法院成立时间虽不长,案件规模不算大,但审判职能丰富,刑事、行政、民事和执行职能齐全,还集中管辖开发区及三个县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长期管辖全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开发区法院案件最大的特点就是涉企案件多,其中民事案件中涉企案件约占60%,是全市其他基层法院平均占比的近三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企合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税合规问题。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保证财务和税务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税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实践中,企业容易出现财税不合规的主要表现为收付款不合规(典型如用个人账户收付款)。收付款的不合规容易导致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开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等问题。2018年以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结公司职工职务侵占案件10件、挪用资金案件2件,涉案金额763.8万元,案均约64万元,最高159.5万元,涉案企业不仅有中小企业,还有上市公司。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利用职务便利以个人账户代替公司账户将销售款占为己有;(2)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承兑汇票并承兑;(3)利用人力资源管理权限扣减公司员工的薪资、品质奖、年终奖和遣散费后转入个人银行卡账户,占为已有;(4)虚构虚假合同,并以合同履行为由,将公司资金占为已有;(5)虚构销售业绩、虚构费用、重复报销,套取相关费用;(6)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额外费用并占为已有。

    (二)劳动合规问题。劳动合规重点是招聘与入职管理、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福利管理与工伤管理、培训服务、竞业限制保密期。2018年以来开发区法院共审结各类劳动争议案件749件。涉诉企业集中在制造、物流和食品行业。从劳动合规角度看,纠纷的主要类型:(1)企业与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具体包括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继续用工。此类纠纷63件。《劳动合同法》实施十五年以来,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季节性、流动性强的行业。(2)企业未向劳动者提供物质待遇发生纠纷。常见的是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约有65%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将支付加班工资作为一项诉讼请求。(3)企业对劳动者辞职、辞退、调岗发生纠纷。具体包括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内部管理制度)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导致诉讼。此类纠纷共49件。

    (三)合同合规问题。合同合规重点是合同主体身份及其权限、货物验收、货款支付、合同变更、合同解除、企业担保、诉讼时效管理。相关问题在货物买卖合同和建筑施工合同中体现的较为明显。常见问题有:(1)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与对方结算、审计。(2)未妥善保管合同履行变更的证明材料,未及时签订合同变更协议。(3)未及时组织验货,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未及时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4)未慎重选择资质优良的工程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节点、施工质量等方面的监管,发现承包方转包或违法分包时未及时制止。(5)未与合同相对方约定涉诉后双方的送达地址。

    (四)产品合规问题。产品合规包括产品研发设计、原料采购、生产工艺及成品包装及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司法实践中,涉案纠纷主要有:(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在产品(如服饰、水晶饰件等)款式、外包装等非法使用他人研发设计成果或具有著作权的图片作品。(2)产品注册证等到期未延展,继续生产相关产品,被行政机关处罚。2018年开发区法院就办理此类案件1件,市场监管部门以企业未对某医疗设备注册证展期,仍继续生产、销售产品为由,对企业处以巨额罚款。

    二、人民法院在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司法机关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不应限定于刑事合规激励,还包括参与民事合规激励、行政合规激励等,目的就是要通过司法职能发挥促进现代化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人民法院在参与企业合规治理发挥着独特作用。

    (一)行为指引的作用。我国的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常态,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依赖资源战、价格战等转变为依靠市场化、国家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综合博弈。司法在其中发挥着行为规范指引的作用。利益各方孰是孰非,最终要通过司法的裁判加以明确。相关企业合规组织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合规监督评价体系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是否健全有效,最好的验证就是当企业发生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时法院对相关案件裁判的评价。上述评价是一种否定性评价,通过否定性评价的反馈让企业切实明白其行为的违法性及企业合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之处。

    (二)激励纠错的作用。当企业发生民事违法时,通过民事合规激励,法院指导督促企业通过事后的合规整改尽量消除相关违法的行为后果,有利于企业及时、有针对性的完善企业合规体系。企业发生行政违法时,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判决等方式参与行政合规激励,促进企业合规整改,对企业从宽处理或促成行政和解,有利于企业及时、有针对性的完善企业合规体系。人民法院参与到刑事合规中来,通过灵活利用刑法中的从轻、减轻等宽缓措施实现合规激励和惩罚犯罪的平衡,有利于企业及时、有针对性的完善企业合规体系。

    (三)预防风险的作用。企业合规是一种以风险防控为导向的公司治理制度,强调事前预防而非事后惩罚。司法不仅发挥着定分止争的裁判功能,在预防风险方面也有独特作用。一个民事、行政败诉案件或刑事犯罪案件有助于败诉企业、涉犯罪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认真反思自己,加快完善企业合规体系,避免类似情况发生。不仅如此,在民事合规激励、行政合规激励、刑事合规激励中,法院通过参与或审查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对可能发生的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刑事犯罪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

    三、人民法院在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中的机制建设

    企业在合规体系建设中,不管是组织体系的建构还是风控体系、监督评价体系的完善都离不开法治的保障,特别是法院司法的行为指引、效果反馈和参与帮助。人民法院在参与企业合规治理中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应从制度机制建设方面下功夫,联合其他部门、企业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法院审查刑事合规的制度机制。刑事合规应作为量刑情节评价。从当前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第由三方评估监督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审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时,应探索完善审查第三方机制的规则。一是合规情况参照鉴定意见使用。第三方评估意见符合鉴定意见诉讼关联性、专业性和意见性特征,综合全案事实,对于涉罪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合规效果,进而确定应当给予的激励幅度。二是听取受害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仅能够增强刑事合规法院审查中其他主体的参与度,还有助于评估涉罪企业通过刑事合规实现的法益恢复程度。三是区分不同类型的合规整改评估。企业合规整改包括专项合规整改和全面合规整改,反映企业在整改中所付出的努力不同,对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效果不同。一般而言,全面合规整改付出的努力更大、效果更好。

    (二)建立健全刑事合规行刑衔接、民刑衔接机制。通过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整改,人民法院依法不追究涉案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或免于刑事处罚,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移送行政机关处理。目前,《行政处罚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规定。课题组认为应健全移送对象、移送内容、移送效果三个方面的制度机制,移送对象方面,应当由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由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有主管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移送内容方面,可以制作《案件移送意见书》载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和理由,以及建议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情况,并将案卷材料(复印件)全部移送给行政机关。移送效果即移送监督方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后,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审查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情况,如认为合规整改有效,可以通过对公益赔偿数额的减免实现对涉案企业的激励。

    (三)建立健全法院参与行政合规的制度机制。行政监管在企业合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承担起指引企业进行合规建设、预防企业从行政违法滑向刑事犯罪、以从宽处理激励企业主动进行合规建设的重要责任。在行政监管领域,逐渐出现以合规为条件对违法企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如通过合规整改尽量避免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罚或减轻罚款数额,让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审查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促进行政和解及对企业从宽处理发挥作用。

    (四)建立健全司法建议助力企业合规的制度机制。企业违法犯罪会暴露出其内部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管理缺陷,这些漏洞和缺陷如不及时修补和整改,会导致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下降,甚至将企业推向绝境。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及时填补相关漏洞、修复相关缺陷,预防发展风险。如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刑事案件,法院系统就明确要求“一案一建议”。近年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先后向十家企业发送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建立法务或合规部门,加强财税合规、产品合规、安全生产合规等治理。一个完整的合规计划包括合规组织体系、合规义务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合规监控体系、违规矫正体系和合规评价体系等。人民法院在司法建议中应当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对策建议,推进上述合规体系的建设,为企业健康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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