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热点资讯

    以法治化方式坚定外商投资信心

    时间:2023-05-31

    中国江苏网讯 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外商投资条例(草案)》。此次立法对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拿出大量务实实用规定,并设优化外商投资服务专章,充分彰显江苏以法治化方式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以立法巩固我省利用外资领先地位

    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按照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作为利用外资大省,江苏实际使用外资总量持续居于全国前列。2022年,江苏实际使用外资305亿美元,同比增长5.7%,占全国比重16.1%,规模继续保持全国首位。“立足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亟需制定一部符合上位法精神、促进高水平开放的地方性法规,以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巩固我省利用外资领先地位。”代表省政府作立法说明的省商务厅厅长陈涛说。

    陈涛提到的上位法,是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我省有必要根据国家顶层设计和江苏实际进行补充细化。“特别是在完善投资促进机制、强化外商投资权益保障、规范外商投资管理、优化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才能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陈涛说。

    外商投资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进了我省产业化、城镇化、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进程。陈涛也坦言,当前我省外商投资发展质量有待提升,营商环境仍有短板和弱项,发展后劲不足,针对性立法有助于巩固我省开放先导地位,推动我省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结合江苏实际,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

    “本省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机制,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开宗明义,并明确了政府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这些条款充分彰显了江苏以开放引领投资,在开放中促进外商投资的信心和决心。”陈涛评价说。

    “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实施或者变相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税费减免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行为”……通过上述条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导向凸显。条例草案立足当前发展阶段和江苏利用外资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落实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强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和本省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以及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等。

    条例草案还将近年来我省在外商投资促进中的部分成功经验和创新实践加以固化,强化鼓励引导,促进外资提质增效。比如,鼓励外国投资者参与我省制造业集群、优势产业链建设,打造产业链共同体;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分工与调整;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研发,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引导存量外资在我省深耕发展,等等。

    江苏作为东部沿海利用外资领先省份,制定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必须结合国家赋予江苏的新使命、新要求。条例草案强调,充分发挥我省既有的高水平开放平台、区域合作国家战略的优势,包括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作用,省内各类开发园区的功能优势和带动作用以及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战略的开放联动作用等,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

    切实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来苏投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是此前立法调研中外商最为关注的问题,具体关切各有不同,条例草案一一实打实回应。

    在投资保护中,条例草案强化了对制定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促使各级政府履约践诺,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在投资管理中,我省条例落实上位法的信息报告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履行负面清单审核职责,规范行政检查,配合国家开展安全审查,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此次立法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了投诉协调工作力度,推动解决跨部门跨地区外商投诉事项。其中明确了商务部门的牵头责任,规定其牵头协调外商投资权益保护中跨部门、跨区域问题,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条例草案还鼓励仲裁机构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商事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外商对知识产权保护普遍较为关注。条例草案以健全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系列规定予以回应。其中明确,我省要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充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坚持服务型政府理念,条例草案单独设立一章,对优化外商投资服务进行系统规定。一方面,总结提炼我省近年来外商投资服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写入法规,包括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等多方参与的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编制外商投资指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利用数字化工具提供投资指引服务;强调重点激励,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服务制度等。

    另一方面,立法针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作出回应,强化多项具体服务。就加强税收服务,条例草案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就加强金融服务,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多渠道融资;就优化人才引进和服务,协调外国投资者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就加强法律服务;对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企业,提供过渡期专项服务。


专家讲堂
  • 深化改革推进开放创新 加快构建双循环经济体系 重塑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 “两新一重”协同推进,助力中国经济行稳致远

  • 关于提升园区项目建设配套服务水平的调研报告

  • 应对全球产业链结构性重构的五大举措

  • 稳步推进新基建须做到“五个结合”

  • 怎样界定新基建概念:最大特点是市场化投资

  • 区域发展为什么要因地制宜?来自开发区整顿的

行业动态
电子期刊
友情链接: 安优网络
如神咨询 版权所有 苏ICP备12024279号-1